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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长伦盗窃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蒋长伦,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5********,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长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蒋长伦两次在重庆市璧山区建筑工地内,用工具撬开车辆等设备的油箱后通过软管吸油的方式实施盗窃,涉案金额共计25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长伦乘坐摩托车到璧山区**街道**村**组**拌合站门前,将吴某某停放的一辆渝B5****号大货车油箱内的100升0号柴油盗窃。

    2.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蒋长伦乘坐出租车到璧山区**镇**村村委会对面工地处,将徐某某停放的一辆挖掘机油箱内的400升0号柴油盗窃。尔后,蒋长伦将柴油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阳某某。

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从阳某某处将被告人蒋长伦销赃的400升0号柴油查获,并于同年7月1日予以发还。

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长伦抓获,蒋长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唐某某、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长伦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长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长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长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长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长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长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安德星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长伦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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