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雪红、李益辉等3人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蒋雪红(绰号“红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社区,现住新化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益辉(绰号“益辉几”),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求(绰号“球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雪红、李益辉、赵求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蒋雪红在新化县城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赵某甲、黎某某等人约50克,获毒资50000余元。同年12月底,被告人李益辉与蒋雪红同居生活,由蒋雪红提供毒品,二人共同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赵求及吸毒人员黎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贩卖毒品约95克,获毒资95000余元。

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赵求明知被告人蒋雪红系以贩卖为目,仍然介绍蒋雪红与曾某某(已判刑)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数量和价格。赵求收到蒋雪红的毒资38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曾某某,赵求从曾某某处取得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后交给蒋雪红。2月8日,赵求再次介绍蒋雪红从曾某某处以3800元价格购得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此外,赵求还多次单独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赵某甲、谢某某约3克。

综上,被告人蒋雪红共贩卖毒品约145克,被告人李益辉共贩卖毒品约95克,被告人赵求共贩卖毒品约25克。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求在新化宾馆被民警抓获归案;6月2日,被告人蒋雪红、李益辉在新化县上渡街道铁牛村被民警传唤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电子数据;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雪红、李益辉、赵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雪红、李益辉、赵求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蒋雪红、李益辉贩卖毒品数量五十克以上,赵求贩卖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雪红分别与李益辉、赵求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还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蒋雪红、李益辉、赵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雪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益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求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越平

                                检察官助理:肖滔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雪红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益辉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39738****),被告人赵求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