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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丽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蒙丽,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87********,初中文化,原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广西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张某甲、张某乙(已判刑)合伙成立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宇杰公司)。该公司系假冒4G网络推广中心,利用软件收集被害人手机号码,通过语音短信群呼系统,向被害人群发赠送苹果6S手机和手机话费的语音诈骗短信,然后安排话务员通过呼叫系统,人工逐个拨打被害人电话,诱骗被害人登记个人信息,以邮政发货、代收货款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499元或699元“个人所得税”实施诈骗。

鑫宇杰公司先后招聘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均已判刑)与被告人蒙丽等人作话务员实施诈骗。蒙丽明知公司系假冒4G网络推广中心,以赠送苹果手机和手机话费为名实施诈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仍继续实施诈骗活动。

2016年3月4日,被告人蒙丽进入鑫宇杰公司担任话务员,工作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鑫宇杰公司共计对外发货18717单,每单金额699元,其中6082单被害人已签收,未签收12635单,既遂金额4251318元,未遂金额8831865元。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蒙丽在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大广场大洋超市门口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邮政物流单、鑫宇杰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刘某乙、宋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蒙丽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丽在诈骗集团中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坦白,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蒙丽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 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蒙丽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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