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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仪坤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蒙仪坤,曾用名蒙曰埤,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村委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仪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时许,被告人蒙仪坤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田心路和集益路交界处的路边,盗窃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74元。

2019年11月12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经济社**住宿**房抓获被告人蒙仪坤,现场起获并扣押银色套筒1个、螺丝刀头1个、OPPO牌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蒙仪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仪坤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仪坤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23

附:

1.被告人蒙仪坤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银色套筒1个、螺丝刀头1个、OPPO牌手机1台、人民币1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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