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00号
被告人蒙光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住**镇**村**屯**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光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蒙光明窜至本市**镇**社区**路**美甲美睫店门口路段,见被害人朱某某睡在路边,遂将朱放在身旁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2325.60元)盗走,后将手机以300元抵押给**镇**路**号**室手机快修店。2020年5月21日9时许,蒙光明窜至本市**镇**公园内一凉亭处,见一名男子躺在石板凳上睡觉,将其身旁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不详)盗走。公安人员于5月21日13时许在**镇**酒店**银行门口将蒙光明抓获,并缴获上述两部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光明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光明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光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蒙光明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