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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占杨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蒙占杨,曾用名蒙熙杨,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6日由富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占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蒙占杨与其父亲蒙某某因琐事在富宁县城区**街摆设水果摊点的位置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蒙某某先用拳头殴打蒙占杨,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蒙占杨被蒙某某压在身下殴打,蒙占杨挣脱后发现身旁有一把水果刀就捡起该水果刀向其父亲蒙某某的方向挥舞了两刀,致使蒙某某左侧胸壁大量流血,蒙占杨见到父亲受伤倒地后就用衣服帮助止血,让其妻子安某某驾驶家中车辆与其母亲王某某三人一同将蒙某某送至富宁县人民医院救治,蒙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富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大失血死亡。蒙占杨到案后提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经百色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蒙占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蒙占杨在2019年7月21日实施作案行为时,无精神障碍,无精神病理因素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占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实施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秀秀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蒙占杨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8张。

3.扣押的物品保存于富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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