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蒙德车,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8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号。201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德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蒙德车先后两次盗窃位于本市黄江镇盛业路33号的被害单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的电线,导致**公司损失约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蒙德车携带剪钳等工具来到**公司三楼厂房,用工具剪断厂房内的电线,然后盗走。得手后,蒙德车逃离现场,并以1645元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
(二)2019年10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蒙德车再次携带钳等工具来到**公司二楼厂房,用工具剪断厂房内的电线(经价值2494.52元)。期间,蒙德车值班保安员发现,并被抓获,当场被缴获上述盗得的电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蒙德车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德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德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德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德车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蒙德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蒙德车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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