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蒙明凰,绰号小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312291983********,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明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9日早上,被告人蒙明凰伙同吴某某(已判决)驾乘摩托车窜至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被害人郭某某住家,被告人蒙明凰在门外望风,吴某某撬锁入户,盗得一辆助力车、一部台式电脑和一部手机(均无法估价)。现赃物无法追回。
2017年12月15日15时多,被告人蒙明凰伙同吴某某、“小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乘二辆摩托车窜至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对林某甲住家和林某乙住家实施盗窃,分别从被害人林某甲住家盗得红米手机2A(价值人民币120元)和移动触屏手机(无法估价)各一部、现金人民币200元;从被害人林某乙住家盗得现金人民币7500元、黄鹤楼牌软盒香烟三条和中华牌硬盒香烟二条(合计价值人民币663.9元)、黄金戒指二枚、黄金项链和白银项链各一条、玉手镯一个(均无法估价),以及自制药酒二瓶。现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明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明凰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明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蒙明凰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蒙明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俊忠
检察官助理:江绵绵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碟3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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