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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明朝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五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蒙明朝,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号,住原籍。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明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蒙明朝路过三亚市天涯区**旅租时,发现**旅租楼层没有安装防盗网,遂通过**旅租旁边在建工地的脚手架攀爬,进入**房。蒙明朝盗窃被害人韩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个黑色挎包时因发出声响,惊醒了韩某某。蒙明朝在带包逃离现场时从阳台摔下,并砸坏楼底下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田轿车。

群众报警后,民警在**旅租楼下抓获坠楼受伤躺在地上的蒙明朝,以及其身边被盗的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400元、港币540元(合计人民币493.88元)等财物。破案后,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报案书、蒙明朝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马某某、麦某某、蒙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明朝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明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明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93.8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明朝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蒙明朝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7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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