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蒙朝举,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2********,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朝举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18时10分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寨大道上查获被告人蒙朝举,当场查获毒品麻古可疑物三包,依次编号为1-3号,经称量,1号净重18.89克,2号净重18.68克,3号净重18.82克,共计净重56.39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3号毒品麻古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号含量为15.0%、2号含量为16.1%、3号含量为15.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朝举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朝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朝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朝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朝举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