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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杨周、郭宋伟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蒙杨周(小名小发),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2010年1月5日曾因犯抢劫罪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9日由云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宋伟(小名小华),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6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9日由云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杨周、郭宋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云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12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蒙杨周、郭宋伟在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云龙县漕涧镇分别以每粒25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云龙县境内部分吸毒人员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片剂,俗称“小红牛”)。其中,被告人蒙杨周向吸毒人员钏某某、何某甲、李某某、黄某某、赵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89粒,净重约18.48克;被告人郭宋伟向吸毒人员钏某某、何某乙、赵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89粒,净重约8.7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蒙杨周、郭宋伟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电子照片刻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杨周、郭宋伟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被告人蒙杨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郭宋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炳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蒙杨周、郭宋伟现羁押于云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电子数据刻录光盘3张。

6.扣押在案的3部手机未随案移送,暂存于云龙县公安局物证保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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