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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蒙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幢**房。2019年5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蒙某醉酒后驾驶粤CDG****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哥哥蒙某,途经信泓商业广场老毛私房菜馆对开路时,与对向车道由被害人覃某明驾驶的粤T4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因协商不成又遇家中怀孕九个月的妻子肚子不舒服需要照顾,被告人蒙某留下个人名片遂驾车离开现场,并让哥哥蒙某留在现场帮忙处理,倒车时又与同向车道由被害人陈某健驾驶的粤T9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第二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某没有下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离开现场,后在南朗镇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蒙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蒙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7.9mg/100mL。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蒙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蒙某分别向被害人覃某明、陈某健各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蒙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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