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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蒙*(小名“啊*”),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列为刑事拘留在逃人员,于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月2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蒙*和欧****、田**、蒙*愿、蒙*松、韦*恒、蒙*伦、蒙*运(七均已判刑)等人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广场对面河堤路吃夜宵“青岛扎啤城”吃夜宵和喝酒时,欧***与蒙*深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在隔壁“银河美食城”夜宵摊喝酒的蒙*深的朋友陈云华持啤酒瓶威胁,蒙*与田**将带欧**、蒙*深等同桌人劝离到文化广场附近。欧***因被威而不服气要回去报复陈**,便又伙同蒙*、田**、蒙*愿、蒙*松、韦**、蒙*伦、蒙*运等十余名青年返回“银河美食城”夜宵摊找到被害人陈**,蒙*运从路边抓起半截水泥砖砸向陈**及其朋友的酒桌,蒙*和欧***、蒙*伦等人对陈**进行殴打,致使陈**脑部挫裂伤以及身体多处皮肤撕裂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受损伤程度达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四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归案后具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蒙翔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 建 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蒙*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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