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21973********,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村****号。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抓获,被劳动教养2年。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21985********,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21973********,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新阳西路中山大学第三医院岭南医院二期工地因工作原因和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蒙某某使用拳头、被告人何某甲使用工地上的钢管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被害人吴某某于16时15分打电话报警后被证人雷仁背回该工地宿舍区。被告人蒙某某、何某乙追至工地宿舍区门口,再次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蒙某某使用水壶砸打被害人吴某某致伤。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三人抓获,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2.被害人霍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和解协议和谅解书; 5.辨认和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蒙某某判处为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何某乙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9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873****
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850****
被告人何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797****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证据开示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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