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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农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蒙某某,小名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1********,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5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农某某,小名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1********,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5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蒙某某、农某某共同出资分别与李某某、黄某某、吴某某购买了共25棵松木。4月23日,蒙某某、农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左州镇立村村那马屯内的25棵松木。经鉴定,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33.547立方米。案发后,蒙某某、农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农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农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萍

2020年4 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597715****;被告人农某某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597715****。

2.案件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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