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街**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街**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某某丙、陆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蒙某某一朋友说收购营业执照、银行结算卡等对公帐户,介绍别人提供身份证去办理也可以,每套给500元介绍费。为谋取非法利益,蒙某某找到被告人陆某某、岑某某,让其二人提供身份证去办理对公账户后转售他人获利。2020年3月底,陆某某、岑某某在蒙某某等人带领下,分别使用自己身份证件注册成立“*龙商贸经营部”、“*者商贸经营部”,办理了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再用已办妥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到银行办理对公结算银行卡、U盾并绑定相对应手机号。蒙某某将办妥的陆某某、岑某某名下的2套对公帐户卖给他人,获7000元,后通过手机微信付给陆某某3000元、岑某某2500元,蒙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户开户信息、户籍证明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岑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微信支付截图、指认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岑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岑某某、陆某某故意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某某、岑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丙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电话:1787861****,保证人电话:1507866****;
被告人陆某某住广西靖西市**乡**街**巷**号,电话:1817498****,保证人电话:1827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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