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542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里**条**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4623,满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园**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蒙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蒙某某系蓟州区****幼儿园西园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某系**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二人因业务往来相识。2018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群联系他人(另案处理)为被告人蒙某某办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号码200751*******3789,颁发机构系德阳市旌阳区教育局),被告人蒙某某支付办证费用8000元。2019年5月份,该幼儿园申请拟变更举办者及校长为蒙某某,被告人蒙某某向蓟州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其所购买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复印件。2019年底,被告人杨某某为防止买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被查处,向被告人蒙某某要回该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后丢弃,并退还其8000元。经向德阳市旌阳区教育局核实,蒙某某从未在该局申办教师资格认定。
被告人蒙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
2.被告人杨某某、蒙某某供述与辩解;
3.德阳市旌阳区教育局关于核查教师资格证的复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杨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蒙某某、杨某某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颖
检察官助理:贾吉龙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杨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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