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批准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批准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广西宾阳县宾州**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批准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2********,汉族,初中毕业,住广西宾阳县宾州**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吴某甲、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因与罗某某有矛盾纠纷,被告人蒙某某在宾阳县**镇***路段持铁棍追逐罗某某至**花园正门旁边***超市内,后蒙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吴某甲在超市内用拳头、铁棍殴打罗某某致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张某某、卢某某的笔录;
3.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罗某某的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吴某甲、杨某某的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吴某甲、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潘某某、吴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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