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4********,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个五个月,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79********,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蒙某某、罗某某乘车至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富江四街59号,采取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先后盗走该地点401房被害人钟某华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601房被害人姚某昌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蒙某某、罗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人民币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蒙某冰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华、姚某昌的陈述;
5.被告人蒙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蒙某某、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2台、现金人民币4765.5元,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视频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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