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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苏某甲等诈骗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4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4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苏某乙、苏某丙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座**单元**房内,由被告人苏某丙提供QQ信息,被告人苏某乙冒充学校老师,被告人苏某甲利用该信息添加被害人党某某后,冒充其儿子身份,以交纳培训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9700元。

2020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苏某乙、苏某丙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座**单元**房内,由被告人苏某丙提供QQ信息,被告人苏某乙冒充学校老师,被告人蒙某某利用该信息添加被害人司某某后,冒充其女儿身份,以交纳培训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9700元。

2020年11月24日、11月29日,被告人苏某乙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党某某、司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苏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苏某乙、苏某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乙、苏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运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证据清单》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七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5.本案扣押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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