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某伙同妻子董某某,在**镇**村的兴隆河里,使用电瓶等工具非法猎捕中国林蛙61只,价值6100元。中国林蛙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王庆山的证言,被告人蒙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通知,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蒙某某、董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1月16日
附:
1.上述二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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