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8198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住龙胜各族自治县**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8198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住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蒙某某、银某某携带强光头灯等工具,驾车来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境内湖南南山国家公园金童山保护区,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后被当地护林员发现并报警。
到案后,被告人蒙某某、银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头灯(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佘某某和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蒙某某、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某、银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蒙某某、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蒙某某、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银某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求明
检察官助理:刘世达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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