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蒙某某与万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伍某某、苏某某(上述六人均另案处理)因为朋友“阿花”、黄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沐足店内被经理欺负,后应“阿花”及黄某乙的请求,一起携带砍刀和棒球棍来到上述**沐足店找经理出气。因店内找不到经理,于是被告人蒙某某与邓某某、万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用砍刀和铁管打烂店内一个垃圾桶和两个消防箱(未能核价),而刘某某、伍某某则用拳脚殴打路过的部长被害人李某乙。之后,被告人蒙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同月14日晚,被告人蒙某某、被告人黄某甲与万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伍某某(后7人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黄岐**KTV的**房为朋友陈某某庆祝生日。期间李某丙认为一同为陈某某庆祝的邻桌被害人李某戊等三名男子态度嚣张,于是在离开KTV后,李某丙与被告人蒙某某、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商量教训被害人李某戊等人,各人均同意。后伍某某找来铁棍和砍刀,与被告人蒙某某、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在**路边伺机殴打被害人李某戊等人。当晚,被告人蒙某某、被告人黄某甲与李某丙、李某丁、伍某某等人见被害人李某戊出现在现场,于是上前用拳脚、沙袋、拖鞋、雪糕筒等殴打被害人李某戊,之后被告人蒙某某持铁棍,伍某某持砍刀又再上前追打被害人李某戊,致被害人李某戊受伤。后各人离开现场并将作案用工具丢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戊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及左尺骨中断骨折,属轻伤二级。
同年6月22日,民警经侦查在**辖区内先后抓获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等人。破案后,未能起获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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