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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黎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00号 

 

1、被告人蒙某某(自报),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93********,瑶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2、被告人温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3、被告人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里镇**村**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4、被告人梁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5、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97********,壮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6、被告人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71993********,瑶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7、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犹县**乡**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8、被告人孙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现住东莞市**镇**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9、被告人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3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乡**村**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10、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新兴县**镇**村**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11、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12、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13、被告人骆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14、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温某某、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莫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骆某甲、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传销组织“***公司”以总监、经理、店长(区长)、主任、组长为领导框架,由组长带领组员,自上而下对各级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及传授诈骗方法。该团伙的组员通过在网络上物色陌生男子,利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虚构事实,男女成员互相协助,骗取被害人财物;团伙上层利用直销的名义利诱底层成员购买产品,提升等级以获取更高的提成,从而对犯罪所得进行再分配。

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蒙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公司”,是中级管理者(内部称“区长”或“店长”),管理四个窝点的成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全部工作。被告人盘某某、陈某某及“李某某”及“伍某某”分别任蒙某某管理的四个窝点的“组长”,同时蒙某某也兼任一个窝点的组长。被告人黎某某、温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莫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骆某甲、黄某某及梁某乙(另案处理)分别为蒙某某、盘某某、陈某某这三个窝点的组员。为提升在公司的等级,获得更高的提成,各窝点成员在蒙某某的领导下互相配合,通过网络交友诈骗的方式,以女性身份通过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并在聊天过程中骗取他人信任,后以家属生病、去探望对方需要路费及途中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所得的赃款交蒙某某用于购买传销组织的产品及用于维持窝点日常生活开支及支付窝点的租金。从2018年5月开始,上述四个窝点的成员互相配合,女组员负责与被害人语音聊天、通电话或者扮演护士等角色,男组员负责扮演司机、医生等角色,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包括被害人唐某某、郑某某、肖某某等21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约65320元。其中,蒙某某窝点(包括组成员黎某某、温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涉案金额为14020元;盘某某窝点(包括组成员郭某某、孙某某、莫某某、林某某)涉案金额为35440元;陈某某窝点(包括组成员黄某某、骆某甲、黄某某及梁某乙)涉案金额为158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交友平台上物色到被害人唐某某并主动添加唐某某为微信好友。郭某某通过文字聊天,及女性成员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唐某某联系,并主动提出与唐某某交往。在取得唐某某信任后,郭某某以生病没钱治疗为由,期间并让女成员冒充护士联系唐某某,进一步博取唐某某信任,多次向唐某某骗取钱款。唐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12000元。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郑某某,后黎某某通过文字聊天,及女成员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郑某某联系,并主动提出与郑某某交往。在取得郑某某信任后,黎某某先后以生活困难、路费及探望郑某某途中生病等理由,多次向郑某某骗取钱款。郑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约6000元。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肖某某,后陈某某通过文字聊天,及女成员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肖某某联系。在取得肖某某信任后,陈某某先后以外出务工需要路费及发生事故要看病等理由,多次向肖某某骗取钱款。肖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约8000元。

4、2019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张某甲就,后孙某某微信与张某甲就联系。在取得张某甲就信任后,孙某某以母亲生病为由骗取钱款。张某甲就至今共计被诈骗380元。

5、2019年3月份,被告人盘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李某乙,后盘某某通过微信与李某乙联系。在取得李某乙信任后,盘某某以到深圳探望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及途中生病等理由,期间并让女成员冒充护士,进一步骗取李某乙的信任,多次向李小东李某乙骗取钱款。李某乙至今共计被诈骗2060元。

6、2019年3月份,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莫某某通过文字聊天,及女性成员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张某某联系,并主动提出与张某某交往。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莫某某以到东莞探望张某某及途中生病为由,多次向张某某骗取钱款。张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900元。

7、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探探交友平台物色到被害人洪某某在并主动添加洪某某在为微信好友。孙某某通过微信与洪某某在联系,在取得洪某某在信任后,孙某某以生病没钱治疗为由,多次向洪某某在骗取钱款。洪某某在至今共计被诈骗500元。

8、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余某某。后孙某某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进行聊天,主动提出与余某某交往。在取得余某某信任后,孙某某以外探望余某某为由索取路费。余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约300元。

9、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黎某某过微信结识被害人罗某某,后黎某某通过文字聊天,及女性成员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罗某某联系。在取得罗某某信任后,黎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索取钱财。罗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约4520元。

10、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徐某某,后陈某某通过文字聊天,及女性成员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徐某某联系,并主动提出与徐某某交往。在取得徐某某信任后,陈某某以外出务工索取路费及途中生病等为由,多次向徐某某骗取钱款。徐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约1900元。

11、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同城热恋视频相亲交友平台物色到被害人谭某某。后陈某某通过文字聊天,及女性成员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谭某某联系,并主动提出与谭某某交往。在取得谭某某信任后,陈某某以生病及探望被害人等为由,多次向谭某某骗取钱款。谭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约2900元。

12、2019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交友平台上物色到被害人谢某某并主动添加谢某某为微信好友。郭某某通过文字聊天,及女性成员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谢某某联系,并主动提出与谢某某交往。在取得谢某某信任后,郭某某以家属生病、情人节等理由,多次向谢某某骗取钱款。谢某某至今被诈骗15000元。

13、2019年6月份,被告人盘某某在交友平台上物色并主动添加被害人邱某某为微信好友。盘某某通过微信与邱某某联系,并主动提出与邱某某交往。在取得邱某某信任后,盘某某以探望邱某某及途中生病为由,期间并让男成员冒充司机、女成员冒充护士联系邱某某,进一步博取邱某某信任,多次向邱某某骗取钱款。邱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3500元。

14、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盘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李某某,后盘某某通过微信与李某某联系。在取得李某某信任后,盘某某以到东莞探望李某某及途中生病为由,期间并让女成员冒充医院人员联系李某某,进一步搏取李某某信任,多次向李某某骗取钱款。李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800元。

15、2019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程某某程某某并主动添加程某某程某某为微信好友。黄某某通过微信与程某某联系,并主动提出与程某某交往后,黄某某以外出务工索取路费和生活费、生病没钱治疗等为由,多次向程某某骗取钱款。程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2160元。

16、2019年7月份,被告人蒙某某使用梁某乙(另案处理)身份申请、注册微信号1xx520131****用于实施交友诈骗,后将微信号交由被告人梁某某使用,被告人黎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共同协助聊天。2019年8月份,被害人刘某某被上述被告人以家属生病为由诈骗300元。

17、2019年7月份,被告人蒙某某使用梁某乙身份申请、注册微信号1xx520131****用于实施交友诈骗,后将微信号交由被告人梁某某使用,被告人黎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共同协助聊天。2019年8月份,被害人林某某被上述被告人以生病为由诈骗1100元。

18、2019年7月份,被告人蒙某某使用梁某乙身份申请、注册微信号1xx520131****用于实施交友诈骗,后将微信号交由被告人梁某某使用,被告人黎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共同协助聊天。2019年8月份,被害人覃某某被上述被告人以家属生病、外出务工索取路费等为由诈骗800元。

19、2019年7月份,被告人骆某甲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薛某某,后骆某甲通过文字聊天,及女性成员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薛某某联系。在取得薛某某信任后,骆某甲以交房租、回家索取路费及生病等为由,多次向薛某某骗取钱款。薛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约800元。

20、2019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杨某某,后黄某某通过微信与杨某某聊天并提出交往。在取得杨某某信任后,黄某某以探望需要路费为由骗取杨某某的钱款。杨某某至今共计被诈骗约400元。

21、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张某丙,后黎某某通过文字聊天,及被告人梁某某协助打电话、微信语音等方式冒充女性与张某某张某丙联系,并主动提出与张某某张某丙交往。在取得张某某张某丙信任后,黎某某以生病没钱治疗为由,多次向张某某骗取钱款。张某某张某丙至今共计被诈骗1300元。

2019年8月14日零时,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莞市**镇**村**街**号**房抓获被告人蒙某某、温某某、黎某某、梁某某;在**镇****路***号***房抓获被告人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莫某某、林某某;在***镇****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骆某甲、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被害人唐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手机一批、计划书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搜查及扣押清单等书证,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蒙某某、温某某、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莫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骆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温某某、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莫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骆某甲、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蒙某某、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诈骗数额巨大;陈某某、温某某、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莫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骆某甲、黄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蒙某某、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温某某、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莫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骆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温某某、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莫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骆某甲、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十、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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