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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98********,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5****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杨某某从龙门县**镇**民宿往龙门县城方向行驶,途经**镇掉头往**镇**民宿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镇**路段追尾被害人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茹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蒙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9mg/100ml。经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乘车人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梦晴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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