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19〕2759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驾驶桂J7*****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国道****KM+***M处沿**道逆向驶入国道,与对向行驶的被告人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粤HH****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肇事后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蒙某某在中山市**镇***大排档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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