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平福乡某某**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晚8时50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酒后驾驶桂D8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黄某杰、陈某银二人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路**花场对开路段时,摩托车后轮挤撞道路内坑漕后漏气致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蒙某某、黄某杰、陈某银三人受伤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19年6月22日,被害人黄某杰的家属为黄某杰办理出院手续后返回广西老家,同日晚8时许黄某杰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检验认定,被告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客不按规定戴某某头盔,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杰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5****42)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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