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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9月1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9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驾驶桂L****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321线由西林县普合乡普合村往西林县普合乡大河村方向行驶,被害人李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甲、李某乙与该货车相对方向行驶,当两车行驶至省道321线西林县辖区134KM+70M处时,因某某甲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过道路中心分界虚线行驶,被害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桂L****3号货车左侧防护杠及左侧水箱与摩托车前部饰板、前叉及前轮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前轮及被害人陈某甲被某某甲驾驶的货车左后轮碾压,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李某甲受伤、李某乙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甲在西林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到2017年9月24日后出院返回家中修养,于2017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在家中死亡。因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继发呼吸系统感染而死亡;被害人陈某甲是因交通事故受碾压造成重度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蒙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甲、李某乙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杨某某、李某丙、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事实,确已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袁平秀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7167****;

2.案卷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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