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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48********,汉族,文盲,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平南县公安局大安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8时27分许,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何某某沿大安镇二十四米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 ,当其驾车至平南县大安镇二十四米街中国电信门前路段时,由于蒙某某驾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突然摇晃,导致乘车人何某某从无号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室左侧座位上摔倒落地,造成何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何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伤情、尸检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伟栋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平南县大安镇联蒙村社岭屯4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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