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5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9日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蒙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7日06时40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都匀市剑江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都匀市剑江中路蒙家桥工商银行门前人行横道处时,该车前部碰撞由东向西横过人行横道行人潘某某,致潘某某受伤,后经送往黔南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7月28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蒙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回执)、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蒙某某信息查询、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潘某某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扣留物品返还凭证、蒙德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送达回执、预付丧葬费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且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三轮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冉启武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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