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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乡**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8月1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同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49.2mg/l00mL)后驾驶桂DZ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市火炬开发区东镇北街常聚茶行对开路段倒车启动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C683N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蒙某某因赔偿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驾车离开现场后又再次返回现场殴打王某,后王某报警,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蒙某某抓获。事后,被告人蒙某某的朋友已赔偿王某人民币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蒙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华

二О二О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1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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