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0时44分,被告人蒙某某酒后驾驶甘JB***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岷县沿途合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岷县青年林洮河第二大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依法对其提取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0.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民
附:1.被告人蒙某某住岷县**镇**村**城**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819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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