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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单元**号,无前科。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0时44分,被告人蒙某某酒后驾驶甘JB***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岷县沿途合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岷县青年林洮河第二大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依法对其提取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0.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民

2020年3月17

附:1.被告人蒙某某住岷县**镇**村**城**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819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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