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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4********,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柳州市鹿寨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时25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饮酒后驾驶桂B****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往西行驶,**路与**路T型路口时,车辆碰撞对道路中央隔离栏,致使防撞桶、隔离栏和桂B****3号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昕元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蒙源林,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404251714,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独羊村大路屯56号之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源林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时25分许,被告人蒙源林饮酒后驾驶桂BDW3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兴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兴鹿路与园丁路T型路口时,车辆碰撞对道路中央隔离栏,致使防撞桶、隔离栏和桂BDW333号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蒙源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源林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昕元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蒙源林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7822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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