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4********,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住三都县**镇**村**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被告人蒙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往**方向行驶,22时45分,行至**镇**超市十字路口路段时,所驾车辆与韦某某驾驶的贵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贵州中一司发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4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事故认定书。
5、被告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罗齐胜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监视居住,现在家,联系电话:15329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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