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装修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45.4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体育西路绿地楼盘路段时,与梁某某驾驶的粤H5****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蒙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出租屋,联系电话:1362253****;
2.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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