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2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粤JC****号的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1127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