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在佛山市**陶瓷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8日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交本院办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吉利大道与南庄大道交界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蒙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对其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街**巷**号,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