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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后在合山市人民中路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承修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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