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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蒙某某,绰号M,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汉族,初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4时54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宾阳县**广场沿宾阳县**路行驶,途径宾阳县****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拦获。经过对某某某的血液,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笔录;3.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罪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危芳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777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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