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927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西充县**镇**街出发往**镇**村方向行驶,行至西充县**路**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挡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将蒙某某带至西充县**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 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海琼
检察官助理:罗婉君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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