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蒙某某,性别:男,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4********,**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街道**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荔波县罗家寨往职中方向行驶,23时26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县环城东路罗家寨大桥+800米处时,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蒙某某带至荔波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将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5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光池
检察官助理潘销销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荔波县,住翰林苑**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28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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