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蒙某某,性别: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镇**村**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2月2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蒙某某喝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05****)由锦屏县**镇**安置房区往**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22分,当车辆行驶至大曲线23KM+100M处时(敦寨镇派出所门口附近路段),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值为143mg/100ml,接着将蒙某某带至锦屏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依法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蒙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无牌号未投交任何保险和未经任何检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试酒精检测及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双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附:
1.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蒙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66854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