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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和朋友在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百年江湖”餐馆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2****的小型轿车从餐馆附近出发,行至南岸区兰花路公交站沿兰花路往工商大学方向50米附近处时,蒙某某看到前方有民警设卡盘查,担心被查到,遂将车停在路边。民警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前往检查,并将蒙某某查获。民警对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民警将蒙某某带至南岸区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 

经鉴定,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足额缴纳罚金,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前提下,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778310****)。 

2.本案案卷2册、光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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