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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住隆德县**镇**村**组**号**,工作单位宁夏诚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金鹏,宁夏顺悦(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蒙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宁A****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吉县吉强结农牧局门口路段5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处时,发现有酒驾嫌疑,遂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检测值为155mg/100ml,后抽取血液并于2020年12月25日委托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检验值为135.5mg/100ml,蒙某某涉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路检路查记录、户籍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进刚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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