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3********,壮族,中专文化,工人,群众。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住**县**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酒后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瑞临线K1719+500M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民警将蒙某某带至八宝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蒙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7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蒙某甲、陆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7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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