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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7********,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酒后驾驶桂A****R号小轿车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陆楚新村出发后沿武鸣区北环路行驶,至九个半岛小区西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蒙某甲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蒙某某的供述笔录;

4.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 毒鉴字第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5.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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