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207号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栋**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3时42分,被告人蒙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K号小型轿车沿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上清厢快速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清厢快速路长堽六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蒙某甲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

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提取血液笔录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小区**栋**号房,联系方式1887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