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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日本院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0日1时15分左右,被告人某某甲酒后驾驶桂R****9号二轮摩托车从天利和往304省道方向行驶,途径平南县大安镇同德村会龙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覃某某驾驶的桂R****5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某某甲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32.975mg/100ml。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某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覃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耀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平南县大安镇同德村会龙屯14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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