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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镇**街**号,住平果市铝业公司新华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4小型轿车从昌讯汽修厂往平果市铝业公司生活区方向行驶,行至铝业公司新华区停车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3mg/100ml。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

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等;

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荣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蒙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761****;

2.全部案件材料、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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