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桂****8号红色小型轿车,沿金宜大道,由河池市宜州区**镇城西往宜州区**镇方向行驶。行至宜州区****厂路口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桂M****1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在接到交警部门电话后,在**镇路口附近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置。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洁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2598****;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60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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